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浙教审〔2013〕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促进廉政建设,规范审计行为,根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146号令)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高校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投资估算2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实施全过程审计。各高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对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选择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过程审计。
第四条 全过程审计由高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
第五条 高校应当为全过程审计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工程审计人员。工程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岗位资格并参加后续教育。
第六条 高校审计部门应独立地履行监督和评价职责,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全过程审计应遵循的原则: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监督和评价相结合;
(三)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
(四)与建设工程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第八条 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确定(主要是设计概算)情况;
(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五)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工程质量、进度管理情况;
(七)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八)竣工决算情况;
(九)投资绩效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全过程审计程序:
(一)拟定全过程审计项目计划;
(二)根据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审计组编制审计项目全过程审计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为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作业依据;
(四)在审计实施前,审计部门应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财务、采购、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
(五)组织实施全过程审计,审计组应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中期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建议;
(六)全过程审计终结时,出具审计综合报告;
(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全过程审计业务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高校审计部门应对其审计质量进行控制和评价;
(八)竣工决算审计国家审计机关有安排的,从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结果。
第十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全过程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全过程审计所需的文字资料、电子数据等;
(二)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勘察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对招标文件、合同、变更工程联系单、工程款支付等重要文件或事项进行事前审核;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召集或参加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有关的会议;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协调
第十一条 审计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审计部门不应超越职权范围,不应未经现场勘察、审计取证就签署相关意见,不应直接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财务、采购、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审计工作:
(一)提前通知审计部门参加与全过程审计相关的重要会议;
(二)提前向审计部门报送与全过程审计相关的资料,涉及招标文件、合同、变更工程联系单等相关事项的,应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方可对外出具正式文本或办理相关事项;
(三)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备案资料,包括前期征地拆迁资料、项目批准文件、工程地质资料、设计图纸、概预算、招投标资料、正式签订的经济合同、验收资料、工程联系单、监理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竣工图、各种会议的纪要、工程款支付及基建报表等其他与全过程审计相关的资料;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及时落实审计整改意见。
第五章 审计质量
第十三条 高校审计部门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范审计程序,加强审计复核,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 高校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加强基础平台、信息库、方法体系建设,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高校审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全过程审计过程形成的档案。
第十六条 高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全过程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廉洁审计的良好形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需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 高校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