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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2022-03-31 15:16:23   审核人:审核人参数配置未打开

嘉兴学院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嘉院基字20221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过程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得到有效控制,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和修缮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原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需要变化和更改等,以致产生工程内容与工作量变化的情况。

第四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使用、管理或施工等原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均可出具规范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凡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内外装饰材料或设备使用等技术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估算费用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制,也可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变更费用最终以竣工结算审价为准。

第六条 工程变更应按照分级授权、集体决策的原则进行审批,根据涉及变更费用或技术条件进行授权。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单项工程变更估算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必须经工程归口管理部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单项工程变更估算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内的,必须经校园基本建设工程指挥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八条 修缮项目单项工程变更估算费用在5万元以内,必须经工程归口管理部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修缮项目单项工程变更估算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30万元以内,必须经校园基本建设工程指挥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九条 单项工程变更估算费用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单项工程变更估算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必须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十条 以上所涉工程变更审批是指在变更实施前是否同意该项变更的前置审批。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内容,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实施。

第十一条 已经实施完成的工程变更事项,在按规定程序进行工程计量、验收、跟踪审计(修缮项目采用结算审价)后,如初审费用在原审批权限以上的,应重新按审批权限予以审定。

第十二条 涉及结构安全、突发事件、施工安全(非承包方责任)、自然灾害、其它不可预见事件等因素需要及时处理的工程变更,以及项目中的一些技术变更(即不变更无法继续工程施工或直接影响使用功能等的变更),可先由工程归口管理部门会议研究同意后签发,并根据预估的变更费用,及时按相应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三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学院建设维修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嘉院基字〔20141号)同时废止。如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园建设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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