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嘉院发〔201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实施程序,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决策水平,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第185号)、《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必须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必须坚持安全优质原则,质量为本,安全第一;必须坚持资源节约原则,精打细算,提高效益;必须坚持勤政廉洁原则,加强监督,公开透明。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及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组织制定学校基本建设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负责审定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立项、重要建筑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审议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审查校园空间功能布局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议与基本建设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程指挥部,作为学校基本建设日常较大事项的决策、监督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校园基本建设工作方面的重要决定;
2.研究讨论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及大额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组织重大项目的论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研究讨论校园基本建设的工作目标、任务与计划、方案、措施,部署阶段性基建工作任务;
4.研究讨论校园建设项目的具体设计方案、工程重大变更、重大经费开支、物资设备采购方案等重要事项;
5.审定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
6.审核10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预算,并确定招标控制价;
7.研究确定单次工程变更与签证联系单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维修项目5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变更;
8.研究讨论单次工程联系单涉及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提出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9.研究其它部门认为需要指挥部会议商议的事项;
10.研究校园基本建设工程中急需解决的其他问题与事项。
第七条 基建处是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和基本建设工程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年度基建计划和基建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立项、报批、土地征用等基建工程的前期工作;
3.负责基建工程中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审查施工图纸,审核工程预决算方案,
4.负责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并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参与合同会审,办理合同的签订手续;
5.负责编制工程进度报表,监督工程现场施工管理;
6.协调与基建工程有关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
7.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目标管理,监督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优质安全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8.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和校园基本建设工程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9.负责学校各种建设项目的文书、图纸、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10.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建设工作。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校园规划由基建处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 校园规划编制遵循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经济、适用的基本原则,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校园规划各类指标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校园规划编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和评估论证。要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和年度投资方案。学校安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校园基本建设规划,未列入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立项。
第四章 建设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并落实建设资金的新建项目及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改扩建项目,由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指挥部审核,按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经学校审定的项目由基建处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申报立项。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就建筑面积、分配方案、用房功能与技术需求等内容,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审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基建处按规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等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建设项目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 设计方案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基础进行编制,按学校相关程序审议并经政府规划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应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金额为基础进行编制,原则上不得突破,并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初步设计文本须由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施工图必须送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核,取得审图报告。
第六章 建设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服务等采购和招标必须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基建处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职责,完成合同规定内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合同形成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连同合同文本,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存档。
第七章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现场项目负责人制度,负责项目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现场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图纸的规定,做好现场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和信息等管理工作,做好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严格考核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的到岗和履责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使用、管理或施工等原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均可以出具规范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出具联系单必须严格按学校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现场项目负责人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督促监理、配合建设主管部门,规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八章 验收、移交和保修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完成各类规定验收。消防和质监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应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完成竣工资料收集、档案归档、工程竣工备案、新建项目不动产权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建处应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核算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财务人员要严格核算发生的每一笔基建经济业务,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要掌握工程进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三十一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程序。其中,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基建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经严格审核后,支付各类工程款。实行全过程审计的建设项目还需经审计处结算审计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经审计处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工程款项的支付,由基建处处长审签,其中支付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由学校分管领导签批,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审签后由校长签批。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审计处应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工程变更、工程进度款、工程项目年度或月度投资计划、无价材料和设备价格签证、竣工结算等经济业务进行全面审核,对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进行严格、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 基建处配合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审计处,审计处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由基建处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监督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 基建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按照基本建设规律和程序办事,加强对职工队伍的廉政教育。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基本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基本建设各参与部门应该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及时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对于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加强财务与审计监督。学校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监督,按规定需要全过程审计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十条 实行建设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管理中涉及到的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现场监管、财务支付、审计监督、档案资料等具体事务行执行学校发布的管理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若本办法条款与国家、浙江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浙江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