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嘉院基字〔20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管理,规范修缮工程的立项、审批、施工和验收等程序,提高修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嘉兴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校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缮工程是指学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及改造工程;水、电、气(汽)管网和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维修及改造工程;校园环境改造工程。
第三条 校园建设处和后勤服务中心是学校修缮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负责修缮工程的计划、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修缮工程分为大额修缮工程和小额修缮工程两大类。单项工程估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为大额修缮工程,由校园建设处负责实施。单项工程估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小额修缮工程;单项估算在1万元以下的为零星维修,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平湖校区所有修缮工程和零星维修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计划与立项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状况,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修缮项目。修缮工程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结合各部门(单位)的修缮工程项目申请,制定下一年度修缮工程实施计划,编制年度预算,上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在申报修缮工程项目时,应填写《嘉兴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申请表》(附件1),完成相关申请程序后交后勤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单位)现场勘察论证,进一步明确施工方案及造价估算,确定为大额修缮工程或小额修缮工程。
第七条 由于项目实施需进行现场勘查、设计、预算编制、采购项目审批、招标、合同签订等环节,使用部门(单位)应在项目预期开工前2-3个月提出申请。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申报、方案论证、立项等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并督促建设项目的实施。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信息化平台等建设项目的申报、方案论证、立项等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并督促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小额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原则上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审定;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原则上由校园建设处审定;特殊项目和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立项由校园基本建设工程指挥部会议审议,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审定。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设立专项修缮经费,用于列入当年度修缮计划的修缮工程的经费支出,未列入当年度修缮计划的修缮工程原则上不得列支。
第十一条 修缮经费主要用于修缮工程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等支出,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修缮工程项目按照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决算,按工程审定价结算,修缮工程项目实际结算费用不得超出经费预算(立项金额)。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已经列入计划的修缮工程项目,按照轻重缓急组织实施。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前,根据项目需要,可将论证、规划、勘察、设计、清单预算编制、招标等前期工作委托社会专业机构代理或邀请专家咨询。
第十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根据《嘉兴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修缮项目通过“最多跑一次”采购项目审批平台申请采购方式,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采购方式,并根据相应的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实施定点采购的小额修缮工程,视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并直接委托实施维修项目。
第十五条 修缮工程项目施工严格按计划进行,控制经费支出。由于修缮工程项目需要发生工程变更,按照《嘉兴学院建设维修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所有修缮工程的装饰标准和材料选用必须与校园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相符合。严格按照适用、节约、安全和美观的原则,不允许超标准装饰和改造。
第十七条 所有修缮工程所采购的用能设施设备,其能效等级都必须是一级或二级的节能产品,并执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35号)。
第十八条 所有修缮工程所采购的用水器具,其水效等级都必须是一级或二级的节水产品,并执行《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6 号)。
第十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使用部门(单位)一般应派代表参与监督,做到工程监管到位,确保工程质量。大额修缮工程项目应委托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 对隐蔽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采用监理制的工程项目,隐蔽工程验收还需由工程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修缮工程项目完工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结算、不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修缮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监理单位、使用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工程审计及财务结算
第二十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整理并审核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并办理财务结算。根据《嘉兴学院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须由审计处实施审计的,应根据审计结果办理财务结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处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嘉院资字〔20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嘉兴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申请表;
附件2:大额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流程;
附件3:小额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