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建设工程水电管理办法
嘉院办〔201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临时用水、用电管理,规范项目水电使用申请、管理、费用结算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学院新建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建设工程临时水电设施,是项目开工的必要条件,由学校负责建设。基建处负责落实建设工程水电管理工作,建立水电使用台账,负责向城市供水供电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签订供水供电合同。
第四条 建设工程第一个计量装置前的临时水电设施,由基建处负责;第一个计量装置后的临时水电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水电费用托付,负责建立建设工程施工水电费收支账目并对其进行核对及财务分摊,实现收支平衡。
第六条 后勤服务集团配合基建处、计划财务处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用水电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使用水电临时设施必须配专人管理,并和基建处保持密切的联系。
第八条 新建施工区域(无校内水电设施)临时用水用电设施,由基建处代表学校向城市供水供电部门申请安装。水电费通过建设账户进行托付。
第九条 已建成施工区域且由校后勤服务集团开户的施工区域(校内水电设施)施工临时用水电,由基建处向后勤服务集团申请施工临时用水电。
第十条 对建设新增永久水电设施,在临时水电设施拆除前,基建处协同后勤服务集团及时向城市供水供电部门申请办理永久供水供电手续。
第十一条 对发生该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甲供设施设备,由该设施设备供应商向总包单位结算水电费用,建设单位只对总包进行水电费结算。
第十二条 对由学校招标的专业分包项目且纳入该建设项目总包管理的,由分包单位向总包结算用水电费用,学校只对总包进行水电费结算。
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业主后,应及时办理水电结抄手续,由基建处、计划财务处、后勤服务集团、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五方共同抄录最终水电用量并签字确认,及时拆除所安装的水电装置。对施工临时工棚水电不能马上拆除的,在水电计量装置明晰的情况下,移交后勤服务集团进行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由于学校原因需提前(水电设施移交前)进入的家具安装、使用器具等安装发生的水电费用,以水电移交为节点,移交前,施工单位向建筑总承包单位结算水电费用。移交后,向后勤服务集团结算水电费用。
第十五条 其他水电费用由学校按实际情况进行分摊。
第四章 水电费结算
第十六条 新建施工区域(无校内水电设施)施工临时用水电,各施工单位分别装表计量,根据表计用量按时向学校结算,总计量表与各施工单位计量分表间产生的损耗费用由学校承担,由财务摊入建设成本。
第十七条 已建成施工区域(有校内水电设施)施工临时用水电,各施工单位分别装表计量,根据表计用量按时向后勤服务集团单独交纳费用。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施工合同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水电由城市供水、供电部门直接供应的,单价按城市供水、供电部门临时施工用水、用电价格结算;由学校水电设施供应的施工临时用水、用电价格,参照城市供水、供电部门临时施工用水、用电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用电计量电表及电流互感器精度:一级表不得低于0.5/0.2S级,现场用表不得低于0.5/0.5级。水表计量精度:2级。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