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文件
嘉院基字〔2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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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学院建设工程保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建设工程保修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嘉兴学院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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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办公室 2006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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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建设工程保修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建设工程和材料、设备的保修或售后服务等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房屋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和材料、设备的保修或售后服务等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二、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和材料、设备的保修或售后服务等工作的范围与内容,包括保修期、保修责任、保修费用等均应在工程保修合同或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加以明确或具体约定,对保修期的约定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要求,鼓励延长建设工程的保修期。
三、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为方便学校有关部门的使用和管理,基建处应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移交交接工程实物和有关工程资料等,移交期内的日常保修等工作仍由基建处负责,移交后的日常保修等工作应由资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处在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上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重大保修事项仍由基建处负责。
移交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应在3个月内完成。移交时一般应提供以下工程资料:
1.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施工合同及其保修合同、甲供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等;
2.竣工图(必要时全套工程竣工技术资料);
3.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时提供的备品备件或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
4.交接清单及交接记录。
四、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审计和项目财务决算前,基建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审计和项目财务决算后,基建处可以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移交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基建处将逐步建立移交期现场跟踪服务制度和建设工程质量定期的回访制度。移交期结束后,低值易耗品一般不再列入工程的保修范围,如玻璃、灯泡灯管及常用的小五金、开关、地漏、水龙头等。
六、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原则
1.当建设工程或材料、设备等需要维修,否则将影响到日常使用时,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安排维修。维修完成后,物业管理部门认为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的,一般应在一周內将维修情况书面通报基建处的项目负责人,以便基建处及时处理有关事项。
2.重大保修事项或物业管理部门维修确有困难的时,基建处负责协调处理。
七、工程保修期结束前,基建处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使用、物业管理等部门及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进行质量回访,对保修期内存在或遗留的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后,方可办理保修金的财务结算手续。
八、基建处鼓励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与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包干使用质量保修金等有关事宜,有意向时基建处应及时进行协调,达成协议后包干使用有关的质量保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