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嘉院财字〔20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6〕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学校事业发展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计划财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和财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六)完成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七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等。
第八条 在项目决策阶段学校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十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编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编制年度项目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还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对发生停建、缓建、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预算调整。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八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学校基本建设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按规定方法计算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二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原则上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项目工程损失,结余部分转入行政作其他收入处理。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应符合相关规定。施工单位若要变更结算方式,需提供相关书面函件。
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原则上应当约定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合同约定保修期满,经使用部门确认后予以清算。因资金管理等原因需要付清工程价款的,施工单位应先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支付工程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有关审批制度的规定。工程进度款须经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实行全过程审计的建设项目还需经审计处审核,再送计划财务处、分管基建的副校长、校长审批。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竣工结算价款经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后,送审计处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再根据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二十六条 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才能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应对变更部分的费用编制预算,经审计处审核后签订补充合同,该部分费用在工程竣工结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补充合同载明金额的50%。
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内容、要求,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报批等,按上级部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竣工后,计划财务处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及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应积极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九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三十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计划财务处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七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使用单位的行为。
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三条 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学校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学校项目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各司其责,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的管理,按照规定对项目资产开展登记、核算、处置、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嘉院财字〔200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