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
嘉院审字〔201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浙教审﹝2013﹞121号)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和学校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从前期准备到财务决算全过程实施的审计监督,包括前期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和财务决算阶段。
第三条 全过程审计范围
(一)投资估算2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
(二)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 全过程审计应遵循的原则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监督和评价相结合;
(三)促进控制工程造价与规范工程管理相结合;
(四)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
(五)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独立谨慎,廉洁奉公。
第五条 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审计。中介机构的确定按采购管理有关制度办理。
第二章 全过程审计主要内容
第六条 前期阶段
(一)审查建设项目前期手续是否完备、准备工作是否充分;
(二)审查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规范、健全;
(三)审查设计(勘察)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理、全面、有效;
(四)审核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确定(主要是设计概算)是否准确,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的审计监督,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
(五)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施工阶段
(一)检查内控制度是否得到认真执行;
(二)审查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及材料采购程序、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理、全面、有效;
(三)检查建设项目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相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抽查项目使用设备、材料是否与合同等要求一致,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项目经理的到位情况、各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等;
(四)审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五)审查工程项目变更程序、手续是否合规、完备,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及变更价款计算是否正确;
(六)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是否完备,支付内容是否真实及价款计算是否正确;
(七)审核工程项目索赔费用是否有合同和政策依据,索赔手续是否完备、索赔内容是否合理、索赔款计算是否正确;
(八)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竣工结算阶段
(一)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审核工程验收、交付使用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三)现场勘察,审核竣工结算资料与施工内容是否相符,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
(四)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
(五)审核设备与材料的真实性、结算凭证的合法性,价格是否符合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
(六)审核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是否正确;
(七)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财务决算阶段
(一)审核财务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审核各项建设投资支出的合规性、真实性;
(三)审核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
(四)审核概算执行情况;
(五)审核交付使用的资产真实性、完整性;
(六)审核结余资金及未完工工程量真实性;
(七)审查投资绩效情况并做出综合评价;
(八)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全过程审计程序
第十条 全过程审计程序
(一)根据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处拟定全过程审计项目计划;
(二)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处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审计组编制审计项目全过程审计方案,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作为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作业依据;
(四)在审计实施前3天,审计处应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财务、采购、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
(五)审计组按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审计时应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中期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建议;
(六)全过程审计终结时,出具审计综合报告;
(七)按照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归档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全过程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全过程审计所需的文字资料、电子数据等;
(二)检查与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勘察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对招标文件、合同、变更工程联系单、工程款支付等重要文件或事项进行事前审核;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召集或参加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有关的会议;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保证项目建设和审计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不得未经现场勘察、审计取证就签署相关意见,不得直接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建立定期例会、审计台账、审计周(月)报等制度,强化审计成果导向,加强内外沟通,针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审计人员根据工作内容和要求,可以列席涉及重大评估、决策和方案论证、招标文件讨论、合同文本和补充协议审定、基建处和相关单位的重要例会,参与其它对建设投资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以获取有关信息,发表审计咨询建议,但不得参与具体事项决策管理,并将参与上述工作的主要情况登记入审计工作台账;应当加强对工程进度和变更、材料和设备等核实核对;及时深入工程现场,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收集审计证明材料,切实做好相关记录和取证工作(拍照或录制影像等),尤其是隐蔽工程、中间交验、临时工程等完工后无法再行核实的工程实施情况,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容易引起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争议的问题及其他重要事项,审计证据应详实、完整。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财务、采购、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审计工作:
(一)提前向审计处提出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建议;及时通知审计组派员参加与全过程审计相关的重要会议或事项;对于隐蔽工程,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告知审计组进行审查;
(二)提前向审计组报送与全过程审计相关的资料,涉及招标文件、合同、变更工程联系单等相关事项的,应经审计组审核后方可对外出具正式文本或办理相关事项;
(三)及时向审计组报送备案资料,包括前期征地拆迁资料、项目批准文件、工程地质资料、设计图纸、概预算、招投标资料、正式签订的合同、封存样品、验收资料、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监理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竣工图、各种会议的纪要、工程款支付及基建报表、有关现场文字记录和影像记录等与全过程审计相关的资料;
(四)及时落实和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并向审计组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参与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审计中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合同,积极配合、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
第五章 审计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范审计程序、行为,选派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履职能力的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地履行审计监督和评价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加强方法体系建设,以审计意见单、审计建议函、专题报告等方式,将审计过程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出来,强化审计质量和风险控制,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应当对审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审计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廉政风险,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廉洁审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条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应将审计质量等要求写入委托协议书的相关条款,学校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其管理、监督和审计质量的控制及评价。竣工决算审计原则上应另行安排,以实现审计质量的有效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对审计范围内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选择部分阶段或节点进行审计;国家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安排的,遵从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和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实施全过程审计业务的,审计内容、程序、要求等按国家有关法规、学校委托协议等实施;所需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嘉兴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过程审计办法》(嘉院审字〔2009〕1号)同时废止。